党的廉洁纪律是党的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和其他各类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严格遵守廉洁纪律,是保证党员清正廉洁的基本要求,也是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
养成廉洁自律的良好习惯。党的廉洁纪律,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只有在生活中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才能增强拒腐防变的底色,具有抵抗诱惑的能力。党员干部要通过党纪学习教育,将党纪党规特别是《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他律转换为自律,把外部约束转换为内心自觉,主动接受党纪约束、时时刻刻心存敬畏,养成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好习惯,始终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反对特权思想,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权思想是腐败产生的温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党的二十大报告不仅再次强调“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而且对党章进行修改,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条例》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根据该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作为廉洁纪律对于党员干部的总括性要求之一。特权思想一旦产生,就容易突破纪律的红线。《条例》的修订既强调了党员干部要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也反映出党对特权问题危害性、顽固性的清醒认识,以及反对特权思想、破除特权现象的坚定决心。
“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隐形变异的问题,如有的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或者以消费卡(券)的方式变相或者违规送礼。《条例》在第九十八条增设第二款新增了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实践中合规合法的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是对党员创造性智力劳动所支付的对价,无可厚非。但如果实际上没有授课、从事课题研究或者咨询而支付费用,或者支付远远超过党员实际劳动付出的费用,就是变相送礼甚至行贿。向公职人员赠送超常的消费券,和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条例》的修订对于遏制新出现的新型腐败、隐形腐败,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党员的廉洁自律体现在党员工作生活的全过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强化对于党员的全周期管理。一是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从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延伸到全体党员这个“绝大多数”。该规定和近年来中央开始清理整治的政商“旋转门”具有一致性。政商“旋转门”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公职人员离职后进入私人部门任职并谋取利益的现象。此类腐败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这些公职人员之所以能顺利完成角色转换甚至还领取“高薪”,大多是因为其在职期间的权力可以为利益输送提供便利。二是《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要给予处分。根据该规定,党员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也要加强对自己的管理,更不能利用原有职权或者职务的影响谋取利益。该规定和刑法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保持一致,两者有机衔接,对党员类似的行为先予以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注重对身边人严格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清白做人、勤俭齐家、干净做事、廉洁从政,管好自己和家人,涵养新时代共产党人的良好家风。《条例》中增加了对于党员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行为的处分规定,如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党员违规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要予以处分。第一百零七条增加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亲属违反经商办企业禁止规定行为拒不纠正的要予以处分。第一百零九条增加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待遇应予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加规定党员违规将应当由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行为要予以处分。这些修订从多方面禁止违规为亲属、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有利于党员过好家庭关、亲情关,严格对亲属、身边人员的管理,促进党员自律自省,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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